联系电话400-154-0304
17702919049

能力与时效双兼 他们都信赖于从方

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辩护词(2024)

2024-12-09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律师接受本案被告人王某委托和受律所指派,担任王某的辩护人,为其被控危险驾驶罪进行辩护。庭前听王某取了本人对本案的陈述和自我辩解,仔细分析了控方《起诉书》和控诉证据、事实,结合庭审情况,辩护人认为王某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一、王某涉嫌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起诉书中,公诉人指控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行为。辩护人对王某醉酒的行为没有异议,但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涉嫌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犯罪事实。

(一)侦查机关提供的7份检查视频中均不能反映被告人逃避检查的具体行为。

视频统计分析:

时刻(年月日时分秒) 文件名 画面内容

2023.10.19.23.33.28 4.MP4 未显示有关摩托车驾驶行为

2023.10.19.23.33.28 6.MP4 显示监控前方有一摩托车从辅导经过,没有显示交警提示下车检查的指示。

2023.10.19.23.33.28 7.MP4 显示一摩托车从辅道驶过,但并未出现交警示意检查拦截的行为。

2023.10.19.23.34.45 3.MP4 显示一摩托车从主路经路口驶向辅道,交警语音指示信息不清。

2023.10.19.23.39.17 5.MP4 显示一摩托车从延续路段主路驶过,没有显示交警提示下车检查的指示。

2023.10.19.23.39.41 2.MP4 显示一摩托车从辅道驶过,没有显示交警阻拦其经过的行为。

2023.10.20.12.58 1.MP4 显示交警示意一摩托车驾驶员靠近,没有显示驾驶员闯卡行为。

根据以上视频统计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视频中摩托车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号牌不清楚,无法确认是被告人驾驶;

2.结合2.MP4、3.MP4、4.MP4、5.MP4、6.MP4、7.MP4这6份视频来看,亦不能证明该驾驶员系逃避交警检查存在闯卡行为;

3.1.mp4文件虽显示交警示意一摩托车驾驶员靠近检查,该文件中可再无其他影像显示驾驶员存在恶意闯卡的行为,且监控时间记录于2023年10月20日半夜12时58分,这与起诉书及起诉意见书中被告人2023年10月19日23时41分许的认定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中有关电子数据1.MP4不具备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若干规定》)第八条,侦查机关在提取1.MP4文件时,拍摄画面源于另一手机画面,即原始介质为所拍手机。侦查机关对原始介质的封存状态未提供笔录说明,不能证明其真实性,故该电子数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被告人笔录前后矛盾,其不能作为认定闯卡的根据。

1.被告人《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以下简称《血样登记表》)、询问笔录、讯问笔录中对闯卡事实的供述互相矛盾:

2023.10.24.02时,《血样登记表》记载:不认逃逸,只认抽血。

2023.10.20.11.30时,《第二次询问笔录》记载:酒后并闯卡。

2.根据被告人陈述,第二次询问中,询问人与第一次询问及《血样登记表》中的办案人员不同,但在案证据中《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询问人员与第一次询问及《血样登记表》中的办案人员一致,不符合客观事实,故《第二次询问笔录》应予以排除。

二、公诉机关未制作讯问笔录程序违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并制作笔录。根据在案证据,被告人在2023年10月20日抽血检查时,在《血样登记表》中注明:不认逃逸,只认抽血。随后,至高新大队接受询问,在2023年10月20日03点-04点询问笔录中未供述存在闯卡行为。在这之后的询问笔录2023年10月20日11时30分首次供述其存在闯卡行为,发生这一转变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公诉机关必须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关于量刑的辩护

(一)王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调查应当在查明定罪事实的基础上,查明有关量刑事实。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指引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和其他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不影响辩护人依法作罪轻情节的辩护。综合本案证据,王某有以下从轻情节。

1.王某认罪认罚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就明确愿意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亦明确愿意认罪认罚;被告人在庭前亦签署了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尽管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并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因为认罪认罚的案件,并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

2.王某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

自醉驾入刑以来,司法部门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2023年12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将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作为危险驾驶罪不予起诉的情形,足以说明该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已明确降低,被告人的血液含量仅93毫克/100毫升,远低于追诉起点150毫克/100毫升。

(二)量刑建议

即使辩护人以下关于王某无罪的辩护观点不被采信,鉴于以上从轻处罚的情节,参考近期全国各地办理相同情节醉酒案件的均予以缓刑处理的情形(后附案例),对王某的刑罚在判处拘役一个月,缓行一个月为宜。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某不构成法律上的犯罪。因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这里的事实,一定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因为客观事实理论上无法还原,因此指控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指的一定是法律上是否犯罪。换言之,认定犯罪的事实的证明标准是否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案中指控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远达不到这一标准,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王某无罪。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本文标签】 陕西从方 刑事案件 西安律师 危险驾驶 陕西律师

【责任编辑】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咨询热线

400-154-0304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备案号:陕ICP备2021010950号技术支持:牛商股份(股票代码:830770)百度统计网站地图

在线客服
×

在线客服

  • 企业法律服务
  • 个人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通道

微信二维码

联系电话 400-15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