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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医疗过错责任鉴定陈述词
尊敬的鉴定专家:
我们是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张振芳、张利娜律师,代理患者于某与陕西省某人民医院、西安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某因双侧腹股沟包块至医方处住院治疗,医方在为于某行手术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手术存在重大过错,导致于某出现切口无法愈合以及肠瘘,诊疗过程详见《治疗经过》,不再赘述,代理人现将医方的过错陈述如下:
一、医方陕西省某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一)术前评估不到位、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患者查体诊断为双侧腹股沟斜疝,但于某入院后检测血压检测BP 165/107mmHg明显异常,已达到2级高血压(中度)的诊断标准,应积极药物治疗,但医方对高血压诊断未作出肯定结论;且入院检测血象高,白细胞总数高达9.66 10^9/L, 同时伴有中性粒细胞计数7.13 10^9/L以及中性粒细胞百分比73.9%,可能存在细菌感染。淋巴细胞百分比为18.9%,也可能混合病毒感染。院方应在术前鉴别诊断是细菌感染还是病毒感染,需同时检测血常规和C反应蛋白。应在对感染进行对症治疗、血象稳定后再行手术。在出现细菌或者病毒感染时实施手术可能导致感染扩散或加重病情,所以需要先治疗原发病再考虑手术。医方未针对上述异常指标行相应分析,存在术前评估不到位,术前准备不充分的过错。医方于入院第二日即行手术治疗,医方手术选择时间存在过错。
(二)缺失术后复查项目。1.疝气手术为确保术后恢复情况良好,并避免并发症的发生,需进一步复查血常规、CRP。可检查机体白细胞和中性粒细胞是否有升高,如果有升高,则需要考虑是否有炎症等原因,如术区感染等,需要配合应用抗菌药物等对症治疗。结合于某术前血象本就偏高,术前就已经存在细菌或者病毒感染的风险(理由不再赘述),术后未复查血象数据,出院时不能排除不存在感染的可能。2.术后应复查腹股沟区B超,以观察切口是否愈合不良、手术部位是否有血肿、腹股沟区是否有积液、腹腔是否有积水等。
(三)出院后复诊措施不当。2022年4月20日于某出院。出院后手术区域出现鼓包伴疼痛,任医生仅以指导热敷处理,未及时采取检查措施,未针对病灶用药治疗导致出现术后周围感染,切口破溃,流出黑褐色液体,其严重程度已经超出被告诊治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将于某介绍至被告西安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交大二附院)治疗。
综上,在这起疝气手术治疗行为(以下简称原手术)中,被告上述治疗措施导致术后严重感染,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医方交大二附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一)术前缺失必要的超声检查。根据医方提供的病历材料,2022年6月23日入院后在查体后发现于某腹股沟区切口破溃,已经流出黑褐色液体,明确诊断为术后切口愈合不良,未对原手术中切口愈合不良的原因进行初步排查。 医方应在术前超声检查疝修补术后补片的位置、形态、大小及补片周围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形成血清肿等继发感染。医方术前仅检查胸部及心电图检查,未对原手术治疗区域进行必要的超声检查。
(二)医方行术(第一次住院)存在过错。医方施行腹股沟探查+异物取出+清创缝合+生物补片修补术。原手术为双侧复古沟疝修补,补片放置于两侧耻骨膀胱间隙,医方在进行腹腔镜检查时,应谨慎检查两侧耻骨膀胱间隙,查看两侧补片是否正常。医方在术中仅探查右侧内环区原手术部位,发现脓肿,原手术补片皱缩成团,经取出后重新用生物补片修补。医方在腹腔镜探查中未对左侧腹股沟补片进行检查,原手术左右两侧补片放置在同一间隙,在腹腔镜检查中完全具备同时检测左侧补片的行术条件,医方竟发生遗漏治疗病灶部位,属重大过错。
(三)复诊治疗存在重大过错。出院后,伤口仍无法愈合,且一直有液体流出,无法缓解。后吴涛医生采取切口内留置引流管治疗,持续两月余,仍未愈合。2022年11月,检查证实有小肠皮肤瘘且排出物现补片残渣。经沟通,2023年3月6日,吴涛医生在住院部检查室对于某行窦道镜检查,在没有麻醉的情况下,直接用活钳取出窦道异物,发现为省四院手术放置在左侧的补片。医方在未进行麻醉的情况下取出左侧补片,并且取出后未对左侧补片取出后部位进行积极检查处理,是否存在取出补片导致腹膜破裂或者缺损情况,只是对切口换药治疗,并继续观察引流管液体流量变化。导致2023年3月8日,于某发现伤口流出粒状异物,并伴有疑似大便的黑色血块,且出现发烧症状。出院后的复诊诊疗行为不仅未书写病历,属于医方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全面检测,耽误治疗直接导致于某病情加重,属于重大过错。
(四)医方不当治疗导致肠瘘。2023年3月9日,医方要求于某住院治疗,治疗方式为给予切口换药,持续冲洗,加强肠外营养。2023年3月30日出院诊断为手术后切口愈合不良及肠瘘,采取留置引流管。2023年4月初,切口开始出现渗液,医方仍采取伤口冲洗治疗的方式保守治疗。期间,于某要求尝试手术治疗,但吴涛医生认为手术风险较大,费用较高,其本人没有较大把握,故只能维持换药治疗。2023年10月,于某向医患办投诉,经普通外科会诊后,院方认为,半年后应该可以恢复,暂时无需手术治疗。
三、医方诊疗过错与于某的健康受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医方陕西省某人民医院在对于某所行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术前评估不到位、术前准备不充分,手术时机选择欠妥当;缺失术后复查项目;出院后复诊措施不当。医方交大二附院在对于某所行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过错:术前缺失必要的超声检查;第一次住院行术存在过错;不当治疗导致肠瘘。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使于某在未得到全面、充分的评估与准备下接受手术治疗;手术中操作存在过错,造成重大隐患;出院后未得到正确、规范的复诊治疗,导致发生肠瘘的严重损害结果。因此,医方诊疗过程中存在的上述过错与于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系,应当为全部原因。参照法医学关于医疗过错参与六级分法,医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过错参与度为100%。
医方的过错包括并不限于以上几点,请鉴定专家予以全面评估,给出客观、公正鉴定意见。谢谢!
代理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2024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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