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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法律意见书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张振芳律师接受死者亲属张某某、刘某某、涂某某的委托,代理王某与死者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现就王某某与死者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行为进行分析,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王某某提出死者忽视自身生命与事实不符。
王某某提出死者“在通过斑马线时低头玩手机,忽视自身生命”纯粹系臆测,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与基本事实不符。代理人本着对基本事实负责任的态度,查看过2023年12月07日19时40分许长安大学渭水校区北门摄像头录像,录像显示:
1.根据现场视频,事故车速度明显严重超速,根据视频对比,是其他车辆速度的几倍。
2.死者在经斑马线通过前,有明显左右观察的动作,充分说明其在经过斑马线时谨慎小心,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
3.事故车辆是突然快速冲出,明显是左侧超车,且严重超速。
4.根据视频可以得知:当时受害者观察到其右侧来车方向,即由东向西方向无车通行,所以放心通过,但事故车由左侧突然高速超车,导致事故发生。
综上,根据视听资料显示王某某所言与事实不符,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二、王某某超速行驶致使事故发生,死者无责任。
王某某作为机动车驾驶人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经过斑马线时以60.5km/h的速度超速行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时速不能超过30km/h。而本案中,王某某的速度是法律规定最高限速的2倍之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也是导致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关于所谓偏离人行横道的问题责任划分。
本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程度,结合证据处理。受害者是否有偏离人行横道的行为和本案的责任划分没有因果关系。根据视频资料显示,本案中受害人偏向西走的行为,对事故发生及后果只有减轻而没有加重,因为车辆是从东向西高速超车而来,也就是说假如受害人不偏向西的话,事故更为惨烈,同时,受害人经人行横道通行是基本事实,这从视频可以判定;应充分保证行人在斑马线区域的安全。所以王某某对本案负有全部责任,死者无责任。
四、王某某对车辆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受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经开大队委托,对本次事故车辆进行了鉴定。
首先,《西安尚苑路12.7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是对事故车辆情况的鉴定,是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在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该车辆鉴定意见书后,主办民警及时将该意见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并明确告知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若无异议,则时效届满后,交警部门会及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王某某作为当事人,在拿到该车辆鉴定意见后,并未提出异议。而在复核阶段,又以鉴定单位与死者生前工作单位之间同系某大学为由提出异议,纯粹是为了拖延时间,进而达到其试图想让死者亲属妥协的目的。
其次,死者张生前工作单位和某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系两个独立的法人,相互独立,只是双方均冠有“某大学”而已。且张某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其亲属尚没有能力左右这样两个完全独立的机构。
以上意见,望贵局交通警察支队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代理人: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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