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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女,******。
被答辩人:韦某,男,******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针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不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一)关于案涉40万元的性质:被答辩人转给答辩人的40万元系阎良人行天桥项目投资款。
2019年8月12日,被答辩人与案外人赵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被答辩人与案外人赵某各出资40万元承揽西安航空基地航空一路道路改造工程人行过街天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出资时间为合同签订后的次日。2019年8月13日,被答辩人与案外人赵某签订《关于阎良人行天桥项目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韦某将项目投资款打入刘某(答辩人)的建行账号(436742227180032902)。同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的上述账号转入40万元。从案涉40万元转账的时间、金额、与被答辩人提交法庭的《收条》,结合《项目合作协议》、《补充协议》,足以说明案涉40万元系被答辩人与案外人赵某合作项目的投资款。因此,案涉40万是被答辩人基于与案外人之间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发生给付,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二)关于案涉29.5万元的性质:被答辩人转给答辩人的29.5万元系阎良人行天桥项目投资款。
《项目合作协议》第四条约定,合伙人的出资额暂估 为人民币80万元,其中合伙人1(赵某)出资40万元,合伙人2(韦某)出资40万元。被答辩人40万元的出资,仅仅是本项目初步预算的投资额,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可能会超过40万元,合同条款中“暂估”二字足可说明该40万元是初步的预算投资。被答辩人转给答辩人的超出《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的案涉29.5万元资金,是被答辩人在本项目上的追加投资,换言之,该29.5万是投资款,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
综上所述,案涉69.5万是被答辩人与案外人赵某合作项目的投资款,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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