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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方式为过错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方式为无过错责任:1. 行人、非机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的,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2. 行人、非机动车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3. 机动车一方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仅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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