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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法律问答(二)

2024-12-31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1.发工资可能的风险,老板们一定要知道(一)!

发工资有四大风险,很多老板容易忽视,我们通过两期视频给大家分析一下发工资的风险。第一,混淆了劳务和工资薪金。如果是公司的员工,那发给他的就是工资薪金,如果是劳务报酬,意味着这个人不是你的员工,那你不能直接造表发放,发给他的钱要预扣20%~40%的个税,同时还得让他提供发票才能入账。很多企业,尤其是临时用工这块,往往混淆了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的界限,给公司惹来麻烦,带来风险。第二,员工的工资长期按照5000元进行申报,税务机关看到这种情况,就会怀疑你的公司在拆分发放,那接下来税务机关就会怀疑你有小金库,那么你小金库的钱是隐瞒收入而来,还是虚开发票而来,还是虚增成本而来?长期5000块的工资发放,必然给公司惹来很大的麻烦。下期视频我们接着讲后面的两点。

2.发工资可能的风险,老板们一定要知道(二)!

发工资有四大风险,很多老板容易忽视,今天我们接上期视频接着讲其他两方面的风险。第三,工资数额与业务规模严重不符。从业务的逻辑来讲,每个行业都有一个投入产出比,那么从员工的人数、工资的总额和你的业务收入规模之间其实存在着必然联系。如果长期以来工资和业务的规模严重不符,比如说工资非常大,业务规模非常小,或者工资几乎没有,业务规模非常大,都容易引发风险。第四,现金发放工资。很多企业还在用现金发放工资,而税务机关其实就想问,你明明通过银行转账既安全又方便,效率又高,你为什么一定要现金发放?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税务机关就倾向于认定为虚假工资。可见,实务当中小小的工资发放,也可能惹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希望各位老板们一定要引起重视!

3.年末老板一定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件事,检查自己和公司之间的往来,你有没有借钱给公司,公司有没有借钱给你?如果是老板借给公司的钱,就要陆续偿还,不要老挂在账上;如是公司借给老板的钱,老板们一定要在年底前偿还,否则要按照分红,按照20%的比例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第二件事,关注全年的缴税情况。因为有很多税是以年度为单位来计算的,比如说企业所得税,那你已经交了多少,后面的两个月还要交多少,还有没有累计未交的部分,之前交的对不对,成本费用有没有问题,所有这些都要做一个汇总。第三件事,要求财务总监要对全年的财税工作进行重新梳理和汇总,找出问题,并且尽量在年底解决,无论是会计还是税,年末都是一个重要的节点。所以这三件事情请老板朋友们一定要切记!

4.多地个体户开票被查,老板必须关注这三点!!

最近我们发现很多地方个体户向公司开票都被查,其中包括有一些被风险推送,甚至有一些企业直接被处罚要求补税。我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对于个体户向公司开票这件事情到底怎么看?请关注以下三点,尤其是第三点最为重要:第一,你要设立个体户,一定不要直接用老板或老板的直系亲属的名义设立,不要用公司的员工的名义设立。你想一想,一个员工既在公司领工资,又设立个体户给公司开票,非常容易被认定为不合理。第二,个体户和公司之间业务设计一定要真实且合理。个体户给公司开票,关键不在于这张发票,请各位一定要注意,税务机关关注的永远是发票背后的业务逻辑,就是你们之间有没有发生业务,个体户到底给公司做什么了?你是卖货了还是提供服务了?那这个事到底是不是真的,这个最为关键。没有业务背景,这张票一定会被认定为虚开。第三,当税务机关推送风险提出质疑的时候,请大家首先不要紧张,最关键的在于能不能提供证据链,那么证据链我们有一个模型叫3+1证据链,3指的是合同、付款、发票三项基本证据。1就是说的业务证据,因为只有业务证据才能证明你的业务真实发生。对于货物交易来讲,这个业务证据最重要的是物流,对于服务来讲,比如咨询服务,最重要的业务证据是成果,请大家一定要关注这个证据链,尤其是业务证据。

5.什么样的公司最容易被税务检查?

最近有一些老板朋友问什么样的公司容易被税务机关检查,这里有什么规律和特点没有?帮大家总结了6点,请各位对号入座。第一点,经常接受个体户和灵活用工平台公司开票的企业容易被检查,因为个体户核定征收,灵活用工平台,包括背后的核定政策,这些都是虚开的重灾区。第二,公司里边压根儿就没有一个人缴纳社保,或者虽然有人,但是人员很少,开票额却巨大,就是人和业务,人和开票额出现了明显的不匹配,容易被查。第三,公司的人员长期低工资,或者所有的人统一5000元工资,那这个容易被查。第4,你的公司同避税地的企业产生大量交易的公司容易被查。第5,增值税的税负和所得税的税负差异过大的公司。这两个不可能完全一致,但税务局会觉得你的差异太大就不合理,若解释不清就容易被查。第6,经常取得虚开发票的公司。在实务中,很多公司在给员工发工资奖金的时候,把高出标准的部分让他们拿发票来报,那员工从外面乱七八糟的找一些票,甚至买一些票,这些全都是虚开,经常这样操作的公司就容易被查。

6.人脉关系可不可以作为一种资产来出资?

我们知道对于公司经营来讲,人脉关系当然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但它能不能作为资产出资呢?人脉关系它本质上并不是一种有形的资产,它近似于一种无形资产。在法律上,无形资产是可以出资的,但是可以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一定要具备两个重要的特点,一是产权清晰,二是有明确估值。那么作为人脉关系来讲,产权清晰吗?就是你认识,那我也可以认识嘛,所以它在产权上无法清晰。第二,它更没有办法做准确的估值,这也就意味着他无法作为无形资产来出资,实务中的企业仍然面临这个困难,有很多所谓的人脉关系的出资呢,那就变成所谓的干股,要么约定不到位,要么约定的是零对价转让,甚至股权以赠送的形式给予,最后惹来麻烦。在后续的经营当中,那么这个人脉资源要么没有办法发挥作用,要么发挥作用的价值跟原来预判的价值产生很大的差异,这就是给合作各方埋下了争议和吵架的隐患。所以对于人脉关系,我个人的看法是,我们承认它的价值,但最好是跟业务直接结合起来,采用合作的机制比较好,不要跟股权搅在一起,所以警惕人脉资源出资,警惕干股的粗暴设计。

7.个人卡上收到了100万的入账,到底要不要缴税,要缴多少税?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因为重要的永远不是资金流,而是资金流背后的业务逻辑。所以我们判断一个人的个人账户上收到了100万,他背后的业务逻辑可能有六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果收到的是公司隐瞒的收入100万,也就是说本来公司应该把这个钱收到公账上,结果偷偷收到个人卡上,以此达到隐瞒收入的目的,当然有巨大的风险,这个钱一旦被查出来,公司的增值税,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再加上个人拿走,还要补一个20%的个税,风险巨大。第二种情况,个人收到分红或者变相的分红100万,那是要交20%的个税。第三种情况,个人收到了工资薪金100万。工资薪金本身是要缴税的,按照3%~45%的超额累进税率交个税。第4种情况,如果收到的是别人借给我的钱,100万当然打到账上,我是不用缴税的,第5种情况,收到公司的还款,100万,当然我也是不缴税的。第6种情况,在传承当中,比如说收到父母的遗产或收到父母的赠与,100万也是不用交税的,因为在中国没有赠与税,也没有遗产税。所以所有财税问题的核心永远是业务,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所谓的业财税融合的原则,也是所有税收优化和税收安排的底层逻辑。

8.房地产行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了,看看跟我们有没有关系?

近来,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连续发了两个文件,讲到了三个重大的税收优惠。分别是关于契税、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那么其中两个是针对买房的业主,一个是针对供应方的房地产公司,我们来给大家简单的解读一下。第一个政策是关于住房交易的契税政策,那么核心是两条,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面积140平方以下的契税税率为1%,面积140平方以上的,契税税率为1.5%。第二套房子,140平方以下仍然是1%,140平方以上第二套住宅,契税税率由原来的3%调整到2%。第二是增值税的优惠,这个特别要注意针对的是北上广深,北上广深购买两年以上的住房,对外出售也免征增值税。第三个利好的政策是对房地产公司。在最新的政策里面,把整个土地增值税的预缴率下调,也就是减轻了房地产公司的负担。契税下降,增值税下降,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降,你觉得三大政策的刺激下,市场能不能复苏?房价有没有可能上涨?把你的看法打在公屏上。

9.老板娘为什么不能做出纳?

很多民营企业为了控制风险,老板娘直接出山兼任出纳,管住资金,那这其实并不是一件好事情,我觉得会有很大的风险。第1个风险,不利于制度的执行和流程的执行。所有公司花钱,它其实都有明确的审批流程,哪怕是简单的流程,但是老板娘身份特殊,往往会越过会计的审核环节,自行调拨资金。我们遇到太多这样的案例,导致财务的核算与资金的支出严重脱节,简单来说就是账和钱对不上,带来巨大的隐患。第2个风险,是不利于团队成长。老板娘大部分并不是财务专业出身,虽然她只是做出纳,但其实变成了隐形的财务总监,因为他的身份特殊,导致出现在财务团队里面,外行领导内行,出现团队的不稳定,至少也会影响到团队的成长;第三个风险,不利于老板的领导权威,那很多时候呢,这个钱到底能不能花,老板娘和老板的意见并不一定一致,如果处理不慎,会造成公司的多头管理,甚至会似的老板的权威受损,这为内部管理埋下了巨大的风险和隐患。所以我的意见非常明确,公司管理最终永远是要靠制度和流程,老板娘做出纳在初期可以是权宜之计,但是从长远来讲,一定是弊大于利。

10.代持股权的三大风险,你一定要知道!

如果你想让别人帮你代持股权,或者别人想让你帮他代持股权,请一定要关注以下三大风险。第一就是股权归属的风险。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通常会签一个代持协议,最终股权到底归属于实际出资人还是代持人,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股权属于实际出资人。所以在这里特别提醒大家,一定要签代持协议,而且在代持协议中,关于股权的归属,关于股权的法律边界要界定清晰。第二是经营管理的风险,因为作为代持的股东,甚至作为代持的法定代表人,有可能会承担很多的风险,我觉得有两个点提醒各位注意,第一,如果出现业务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很可能股东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二,在经营中若存在违规违法的行为,如果未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会不会追究名义股东?最后一类风险是转移股权的涉税风险。名义股东将代持股份还原到实际出资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认为是转让股权,税务机关也一定认为是转让股权,这个转让当中就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11.长期不分红,有哪些后遗症?

从短期来看,不分红就不用交个人所得税,但是我们从五年、十年来看,正常经营且盈利的公司,长期不分红,我们认为有三个重要的后遗症。第一,会引发税务的特别关注。对于一个长期不分红的公司,税务机关内心深处是不相信你,一定是表面没分,而是为了不交那20%的个税,私底下偷偷摸摸的把钱拿走了。所以税务机关对这种长期不分红的公司重点关注两点,第一看有没有可疑的借款,尤其是关注老板有没有从公司借款年底未还的情形?第二个关注的是可疑发票,一般重点关注个体户的发票,灵活用工平台的发票,大额咨询费的发票。第二个后遗症是股权转让的障碍。对于股权转让的价格,税务机关有三条标准,未分配利润、特殊资产、市场比价。比如说公司注册资本是100万,后面赚了200万,那你要转让股权,此时的转让价格就是以300万作为公允价确定,有溢价就得交税,所以未分配利润的税负也会转移到股权转让环节。第三个后遗症是公司难以注销。公司若有未分配利润,则税务机关要求股东按照持股比例缴纳相应的个税,由公司代扣代缴后,才能进行后续的注销程序。

12.股权转让不要乱来!!

股权转让一定要合法进行,否则股东和公司都要承担相应责任!!过去工商变更股权和税务没有联网,也没有交集,工商登记的变更包括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一般不掌握。但现在这个登记注册信息的打通,对于股权转让、增资、减资都会产生非常深远的影响,作为老板,未来安全比赚钱更重要。股权转让、增资、减资中的税务风险老板们一定要了解,必要的时候,请专业的法律和税务人士来把关,既避免了风险,也可以尽量做到合法的税务规划。

13.税收不可能三,公司和老板一定要有取舍!!

什么叫不可能三角?简单的讲就是既要又要,还要。这里的不可能三角就是安全、节税和简单这三点不可能同时存在。比如说你想要安全,同时又想要简单,那就不可能实现节税的效果,你把所有税一交就安全又简单。如果你想要简单又想要节税,那结果一定是通过一些简单粗暴的方法暴力节税,不可能安全,如果你想要安全又想要节税,结果一定不可能简单,因为你只能从顶层架构商业。不是业务的层面来解决问题,这一定是设计起来会比较复杂,因为财税的结果来源于业务,来源于顶层架构的设计。所以我在这里提醒所有的老板朋友,要改变财税的结果,一定是从顶层架构,从业务模式进行优化和调整,这必然是复杂、麻烦,也不可能是万能。所以,我们在财税优化当中,实际上寻求的是在安全、节税和复杂之间的一个平衡。对老板来讲,未来安全比赚钱更重要。那么如何做好安全,就是讲税务的问题通过法律的途径来做好合法合规。

13.股东和员工必须要小心的两个罪名!!

有人说有两个罪名,如果是老板遇到非死即伤。那具体是什么罪名呢?就是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在我们看来,不仅老板们需要注意,这些高管股东、员工都必须要注意。先说说挪用资金罪,很多小微企业的股东觉得我给公司投资钱,那就是自己的,一看有点债务问题,那就偷偷和会计说好了,把自己的投资款先抽出来,或者说公司正常经营,直接挪用公司的钱给自己买东西,这都属于犯罪行为,如果超过3个月不归还,那就有风险了。如果股东之间再发生纠纷,另外一个股东一控告,那麻烦就大了。这主要来自于企业内部管理机制的缺失。接着说一下职务侵骗罪,这个罪名真的是公司和员工们相爱相杀的罪名,好的时候,你收点回扣,多报销点儿,公司可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如果有一天你被辞退了,你要求公司给赔偿或者补偿金,或者说跟公司之间发生了劳动仲裁,这时候职务侵假罪就派上用场了,一旦认定3万以上就构成犯罪,100万元就对应三年以上10年以下的情节,所以平时大家手一定要干净。当然了,有的公司本身不太干净,员工想着,那大不了我们同归于尽,那你别忘了,你也是犯罪的参与者,至少也是个从犯吧,在此提醒大家,平时一定要注意刑事风险防范。

14.刑事案件,若多个亲亲参与决策,结果往往不会好,大家一定要注意!!

刑事律师都有一个深切体会:如果多人参与一个刑事案件的决策,这个结果往往都不会好。我讲一个近期做的案件,本来作为家属的丈夫已经委托我们,我们多次会见,制定辩护策略了,但是突然妻子娘家的侄子哥站出来了,说我在当地托了莫某领导了,人家说了这条线能走得通,结果神秘关系的作用看不到,钱是白花了。关于刑事案件多人决策为什么危害很大,我给大家讲两点。第一,你要想一下,家属真的是为了帮你的吗?有没有知道这句话的说既怕你吃苦,又怕你开路虎,过去你高高在上,现在倒台了,心里没有这么的小成就吗?都是真心帮你的吗?第二,假设家属全是真心对你好的,不计较任何利益成本付出的人,那他知道这个案子怎么帮你是最好的吗?包括我们有好多家属,说侦查阶段别请律师,说万一三十七天人就出来了呢,那不白花冤枉钱吗?如果人出不来了,咱再去找律师,那时候也不晚。这恰恰跟我们刑事辩护逻辑完全违背了,我们讲的前面的37天是救人的黄金时期,因为人刚抓进去,他的心理防线可能没有被突破,我们会见了解情况,跟公安,跟报捕阶段的检察官去沟通,这是化解案件最关键最着急的事情。他真的懂刑事案件吗?他是行业内的人吗?想帮你的人,他不一定帮的对。出了刑事案件,选择律师要慎重,但是一旦选择了,一定要坚定的信任,不要前怕狼后怕虎,也不要听风就是雨。其实耽误了案子,错过了最佳时期,才是危害性最大的。

15.案件若能不起诉,检察院内部是个什么流程?

很多人案件到了检察院之后,都希望追求不起诉的结果,因为只要不起诉,这个案件就是无罪的,没有前科记录,对自己人身、对家庭、对孩子都没有什么影响。那想要不起诉,检察院内部是有流程的。第一,承办的检察官本人同辩护律师不起诉的观点,也就是说他认为这个案件符合不起诉的标准。那么他会结合所有的证据材料,制作一个叫建议不起诉的审查报告。第二步,他会把这个报告以及相关的内容请示给本部门的领导,说明案件符合不起诉的理由,然后由领导看是否同意。第三步,会提请召开检委会,或者要求上听证会,公开的进行研究,对这个案子是否做不起诉决定。总之,每一步都很重要。但我个人任务第一步尤其重要,就是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本人认为可以启动不起诉的程序。办事开头难,尤其现在员额检察官终身负责制,任何领导他也不能越过办案检察官本人去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

16.公司涉嫌单位犯罪,普通员工怎么做笔录?

公司涉嫌了传销、诈骗、串通投标等等罪行,老板被抓进去,普通员工应该怎么做笔录?那这时候我告诫大家一定要注意两点:第一,只说你确定知道的事情,就是说你确定的事情,比如公司有没有正规的营业执照、你是不是通过合法渠道招聘进来的,你的工作内容是什么?第二,不要瞎猜测,比如说公安问你,你看你们老板现在犯事儿了,人都进来了,干了这么大一个传销案件,你回忆回忆当时工作有没有不正常的地方,有没有不合法不合规的地方,这时候不要跟人家猜测,说多错多,知道的多,你参与的越多,只说自己确定的事情,少说话总归是没有错的。

17.离职了,公司还能告知我侵占吗?侵占的钱还上了,还构成成犯罪吗?

首先说第一个问题。离职了,公司不仅可以告员工侵占,而且在我们办理案件中,员工离职后被公司以职务侵占报案追究的可能性更大。比如说,之前某笔业务的款项,收回来后未还给公司,你在职的时候可能有个工作交接的问题,公司不敢100%的确定你真的想侵占这笔钱,但如果办完离职手续了,还不还回该笔货款,那由此就能够证明你就是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第2个问题,钱还回去了还能够被追究刑事责任吗?刑事案件中有这样一句话,就是退赃不退罪。背后的逻辑是刑事案件属于公诉案件,要把钱退回去了,补偿公司的损失,那这个退款的行为只是从轻减轻的一个情节,如果公司想告依然会构成犯罪的。在这里建议大家,如果你发现公司有这样的苗头,你有这样的刑事风险的时候,建议委托个律师,首先咨询清楚这事儿你到底构不构成犯罪,第二,如果够成犯罪标准的情况下,让律师陪同你一起去跟公司谈判,把相关的协议签好,避免最后公司拿到钱再去告你。

18.串通投标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当然是可以的,每个案件我们都可以去申请取保候审,那怎么样能够申请成功,快速取保呢?第一,家属尽快委托刑事律师会见到当事人,了解清楚当事人涉案的情况,你才能更好的帮助到他。具体要了解哪些内容呢?比如涉案的项目情况,实施了哪些串通投标的行为?在这个案件当中,当事人是起到主导作用,还是仅是普通参与?这个案件有多少共同犯罪人被抓了?有哪些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不知情或者其他的无罪证据?可以说:一次有效的会见,能够为后续申请取保的理由提供强大的支撑。第二,有针对性的与办案人员沟通,会见之后,我们根据案情和证据,整理出有力的辩护点,形成书面文件,和办案人员、负责的检察官进行沟通,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有目的的去攻破他,才能够快速取保。最后提醒大家,串通投标案件当中普遍存在背锅侠的情况,家属在得知当事人涉嫌此类犯罪时,一定要把情况和你信任的律师沟通清楚,每一步都走好,这样才能真正的帮助到里面的人,争取最轻的处理。

19.串通投标罪判处缓刑的几率大吗?

串通投票罪最高的刑期是3年有期徒刑,所以乍一看它是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的。但是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判缓刑的几率并不是特别大,为什么?因为总体来说,一方面大部分的项目标的少则千万,多则上亿,牵扯的人很多,很容易被抓典刑,那么一旦因为某个公事抓典刑,上级检察机关就被案子定掉了,那么逮捕之后案件缓刑的几率就比较小。而另一方面,串标总是搭配着行贿受贿一起出现,很容易被数罪并罚,那么一旦数罪并罚总体刑期超过3年,也就无法缓刑。那怎么争取才能提高缓刑的概率呢?在这里总结了三点,第一,笔录必须做好了,如果是被传唤的,报案之前建议最好咨询刑事律师介入,做好风险防控。操纵投标案件笔录太重要了,而且涉案人数多,做笔录时会有非常多的陷阱,所以最好先和你的律师说清楚自己参与的程度是否足以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怎样说能够把自己摘出去?如果构成犯罪,怎样说不当那个最大的替罪羊?第二,相关的证据原件整理好,证据是刑事辩护的根基,证据是否有用,关键时候能够救命。建议不要放在家中,要放在安全的地方。另外一点,和律师沟通好,证据不一定要一股脑的在侦查阶段全部交出来,你得分清楚局势,分析好案件的走向,杀手锏当然不能轻易的亮出来;第三,被取保候审了,不要掉以轻心。多人犯罪案件中,主犯还是从犯,可以说是你死我亡的较量。所以案子缓刑或者是不起诉的结果落地之前都不要觉得自己没事了,取保了不要掉以轻心。

20.实施哪些行为会构成串通投标罪呢(典型行为)?

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首先,串通投标罪针对的犯罪主体是投标人和招标人,主要打击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或者协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约定部分投标人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去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六、串通退出投标、不提交资质预审文件等方式使得项目流标或者废标,以排挤特定的投标人。

21.实施哪些行为会构成串通投标罪呢(其他常见行为)?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几种典型串通投标行为外,以下几种线索也有可能被认定为串通投标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的,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的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的账户转出。所以各位投标人员注意了,如果你的过程中出现了上述情形,那么极有可能会视为串通投标的线索会被查获。当然,不是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就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刑事的追究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五种情形,一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二是违法所得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三是中标项目金额在400万元以上的,四是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是虽然没有达到上述的数额标准,但两年之内因串通投标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再次串通投标的,那么以上就是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后续我们会详细给大家讲解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思路,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可以跟我们直接联系。

22.有人说刑事风险的来源,往往是他身边最亲近的人?

哲学家保罗说过一句话,他人及地狱。做律师近20年来,有一个感受,很多的企业家卷入刑事法律风险,往往来源于他身边最亲近的人。三类关系密切的人往往就是我们刑事法律风险的来源。第一,政商关系。很多企业家就是因为政商关系没有处理好。第二类就是自己的合作关系或者竞争关系,大家知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利益竞争最激烈的地方,往往就是风险最大的地方。第三,和自己情感比较密切的人,比如说家人关系,当然也有企业家朋友们有很多异性的这种关系,这种情感可能就是我们经常老百姓说的,爱之深恨之切,往往伤害也就越深。这三种关系是我感受到的,80%的刑事法律风险都是来自于人的风险,管理好人的风险就管理好自己的刑事法的风险,这是我给企业家朋友们最重要的建议。

23.有5类分红不需要缴纳个税,你们了解吗(一)?

大家只知道分红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殊不知,以下五类分红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我们通过两期视频来详细分析哪五类分红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居民公司之间的投资取得的分红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知道自然人股东从公司取得分红,20%的个税是一定要交的,但如果我们用公司来替代个人股东,公司的利润分配到股东公司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这里需要注意两点,第一,作为股东的公司只能是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免税。第二,作为股东的公司一定是境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境外的公司,包括港澳台的公司,想要从境内取得分红,一定是要交企业所得税的,而且要由境内代扣代缴。第二类不交个人所得税的是股民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现金分红。如果投资人持有超过一年以上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公司给你的分红就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当然,如果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超过12个月的,那么分红是按照5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持有股票的时间不足一个月,那么就得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4.有5类分红不需要缴纳个税,你们了解吗(二)?

接着上一期视频,我们接着分享分红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第三类情况,新三板公司分红。新三板因为它和标准的深市、沪市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有所不同,我们把它单列新三板分红的逻辑,免税的逻辑跟上市公司完全相同。第四种情况,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分红。这虽然是一个90年代的老政策,现在依然有效。外籍个人请注意,一定是真正的外籍,拿绿卡的不一定是外籍,我们一定是取得外国护照的外籍,他从在境内投了一家企业,叫外商投资企业,然后分红给他,红利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第五类情形,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分红。投资人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当然这里是合规的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所以在实务中,我也希望各位把握这5中情形,尤其是第一点,在顶层架构的时候,可以参考这一点,通过控股公司的设计来解决对分红的个税问题。

25.大额礼品支持,能入账吗?

在公司的经营中,很多时候会出现大额的礼品支出,那么这个大额的礼品支出到底能不能入账?实务当中争议颇多,那我们把所有的大额礼品首先分成两种,第一种是对内,第二种是对外,对内就是对员工发放的所有的礼品属于福利费,对外给第三方的所有的礼品属于业务招待费。所以首先我们从交易的性质上要做出这样一个区分,第二在入账的时候,要关注两个税的变化,不管是对内的福利费还是对外的业务招待费,首先增值税的进项都不可以扣除。区别在于所得税,如果是福利费,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限额14%,如果是业务招待费,所得税扣除的限额是销售收入的5‰,与实际发生额的60%两者熟低,所以区分对内对外,他在所得税的扣除比例上也不一样。总体上来看,大额的礼品支出,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当然是可以入账的,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大家的担心点在哪里?担心点在于个税的风险。因为对于企业来讲,不管给员工礼品还是给外部人礼品,都涉及到个税的代扣代缴,都存在扣缴的义务,只不过区别在于给员工发放礼品,个税并入工资薪金统一计算,而给第三方发放礼品,作为偶然所得,直接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对于公司来讲,对内对外发放了礼品,都存在个税的代扣代缴的义务,这是大家所特别头疼和担心的。你入了账,实物中你基本又做不到代扣代缴,必然存在风险,面临处罚,这个处罚呢?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最终的处罚是税款的0.5~3倍。

26.什么是“远洋捕捞”?如何杜绝(一)?

“远洋捕捞”是一个形象的比喻,特指某些执法机关在利益驱动下,违法实施异地抓捕和查扣冻划外地民营企业或个人财产的做法。全国人大代表朱征夫律师的观点:要遏制乃至根治“远洋捕捞”,必须在法律上斩断利益链条,可以采用两个办法,或者说分为“两步走”:第一,在目前条件下,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将案件交回原地管辖,即将涉及异地执法的案件移送至企业所在地或被告企业家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第二步,从长远来看,通过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将刑法第64条规定的“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一律上交国库”中的“国库”明确规定或解释为“中央国库”,即将刑事案件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从而彻底切断地方财政和办案机关与所办案件之间的利益牵连。

——你不是跑去异地执法吗?把案子交给当地办,就没有你什么事了;或者把罚没款上交中央财政,不给你返一分钱,你还有那么大热情吗?可以说,这两招都是釜底抽薪之策,直击要害。但在具体的执行层面,实际上存在各种的障碍和困难,我将在下一期视频中为大家分析。

27.什么是“远洋捕捞”?如何杜绝(二)?

接上一期视频我们接着分析,如果异地管辖和罚没全部上缴中央国库,就可能存在以下的问题和困难:首先,关于指定管辖,只是特定情形下的权宜之计,并非常态化的机制。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管辖,而犯罪地既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也包括犯罪结果发生地。在当前常见多发的电信网络类犯罪活动中,关于犯罪地的确定是多元的和不确定的。但是犯罪结果发生地的确定相对容易,只要有受害人或受害结果的发生即可管辖,具有很大的便利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相应案件。如果一个案件的管辖符合上述规定,那么凭什么不让异地执法机关去查处呢?当然刑诉法也规定,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问题在于此处判断“更为适宜”的标准是什么?而且这里使用的措辞是“可以”,就是可以这样(由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也可以那样(由犯罪地管辖)。如果几个地方争管辖,谁先受理谁管辖,相持不下时,才会由上级机关指定管辖。如果谁都不想管辖,或者管辖不明,也只能由上级指定管辖。而且,如果统一规定移交原地管辖,不仅缺乏上位法的依据,也会产生一个新的问题,即地方保护主义。比如某些地方制假贩假或电诈成风,当地执法机关为了保护本地经济利益,不会下决心去整治那些黑灰产业。所以,朱律师所提“指定管辖”,不是一种常态化的制度安排,在逻辑上亦不能自洽。

28.什么是“远洋捕捞”?如何杜绝(三)?

接着分析罚没一律上缴中央国库的问题。关于以立法明确“一律上交国库”中的“国库”仅为“中央国库”之论,亦非当然的治本之策。因为在现有的财政框架内,国家的主要税种、税源和央企利润均由中央财政收取,大部分地方财政收入入不敷出,需要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在这种情况下,各地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就成为地方财政的一项重要收入来源。以前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为出让国有土地(包括征用集体土地以后再出让)收入,被称为是“土地财政”。这几年地都卖得差不多了,房地产行业持续低迷,过去长期依赖的土地财政难以为继了。而随着经济增速持续放缓,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也大幅减弱,导致部分地方财政吃紧。在这种大背景下,某些落后地方的执法机关,就出现了异地逐利性执法行为,即“远洋捕捞”现象。如果地方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中央国库,则会进一步加剧地方财政的紧张程度,并由此产生连锁反应。这个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是地方国库还是中央国库,而是是否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则,只要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没有任何返点,就可以避免执法机关自身创收的冲动。

29.我们来看中央用哪些招来治理“远洋捕捞”!

2024年9月底,中央政治局会议着重强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并提出要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督行为。10月8日,国家发改委提到,要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禁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同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主持的座谈会也强调了制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此外,正在制定的《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中也有关于规范涉企执法和监督行为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并期待,类似“远洋捕捞”这种逐利执法的行为,在未来一段时期,会得到及时、有效的整治和纠正。在经济不景气的当下,政府有责任保障良好的法治和营商环境,严守执法边界,不与民争利,以稳定预期,恢复市场信心,早日走出经济低谷。

30.刑事案件当中家属最不应该做什么?

刑事案件中的家属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我们可以通过系列的视频来给大家分析。今天我想强调一个重点问题,就是刑事案件当中的家属不能太相信公安,我不知道有没有类似的这种经历:公安可能会跟你说,这个案子不严重,你别请律师了,很快就会出来了,或就说你只要退赃,我们跟局里申请一下,他就可以取保出来了。首先大家要明确,案件是否严重是个相对的概念。我们律师和公安因为常年办刑事案件,无期,十年以上啊,这种类型才叫严重,但是对于当事人家属来说,只要判刑就已经很严重了。第二,公安跟你说退赃了就能办取保。我碰到了很多的一些情况,都是人进去了后,马上就把所有的赃款全部都退了,结果人被逮捕了,这种情况来说比比皆是。实际上退赃是一定要退的,但侦查阶段,对于涉嫌犯罪金额都没有确定的情况下,所谓的退赃反而可能成为对你不利的证据,也起不到相应的作用。

31.案件进入审查起诉后,当事人应该注意什么?

一般情况下,侦查结束就正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通常来说就是一个月,案件重大复杂的话,可以延长半个月。那么他审查啥呢?检察院看这个案子是否构成犯罪,有没有达到起诉的标准,若达到了起诉的标准,检察院就会在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就会进入审判阶段。如果说嫌疑人被取保候审了,尤其是全案所有人都取保候审的话,审查起诉的时间最长可以达到一年的。我们再说第二种情况,如果检察院经过一个月的审查,发现案件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查证一些事实或证据,就会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此时检察院会给侦查机关明确一个补侦提纲,侦查机关用一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结束后再次回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有一部分案件需要退回二次补充侦查。那作为辩护人,必须要赶在检察官做出决定之前,跟检察官去沟通,充分表达护意见。那律师在出具相关的辩护意见的前提是进行细致的阅卷。前两周可以算作是律师的一个工作时间,阅卷分析,给家属反馈,给当事人反馈,确定这个案件的一个辩护策略。第三周密集的跟检察官这边来展开沟通。所以被羁押的当事人亲属一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让律师接入,充分地行使辩护权利,开展有效的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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