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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方内训第26期‖借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东风,加强婚姻家事法律实务能力

2025年4月18日,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举办“婚姻家庭法律实务探讨”专题内训。本所婚姻家事专职律师张利娜担任主讲人,通过体系化课程设计,聚焦当前社会热点问题,立足司法实践最新动态,为全所律师构建了婚姻家事案件办理的实务知识框架。本次内训采用“法律规范解构+典型案例研析”的双轨教学模式,围绕婚家案件法律适用、结婚与彩礼、情感破裂、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及离婚财产分割这五大实务模块展开。

离婚财产分割代理词(2024)

“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父母对于已婚子女没有赠与的义务,并且上诉人、张某已经有两套房,可谓富裕,父母本不宽裕,其被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为赠与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亦不符合常理、常情。

离婚财产分割民事上诉状

    从方律师认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以向第三人转大额存款、向第三人购买收益性商业保险等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民法典》1066条和1092条的规定,应将这部分财产列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对转移财产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 民事上诉状

   从方律师认为: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以向第三人转大额存款、向第三人购买收益性商业保险等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按照《民法典》1066条和1092条的规定,应将这部分财产列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对转移财产一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财产分割

夫妻双方离婚时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及实务裁判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要遵循如下几方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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