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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 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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