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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的,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维护公用电信设施的安全和通讯管理秩序,依法惩治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 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仑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非法行医行为并非造成就诊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的,可不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就诊人死亡’。但是,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非碘盐充当碘盐或者以工业用盐等非食盐充当食盐进行非法经营,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2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10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50万元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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