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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投保义务人替代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地位向受害人(第三人)予以赔偿,但如果系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投保义务人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后,可以要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当投保义务人与驾驶人非属同一人时,则由两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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