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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 ,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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