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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 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一般正当防卫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一)起因条件:需要为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刘某涉嫌贪污罪一案二审辩护词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贪污罪一案,于****年**月**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看守所。依据本案上诉人亲属委托,并征得上诉人本人同意,指派从方律师张振芳担任刘某涉嫌贪污一案上诉人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分析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并多次会见上诉人刘某。结合本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对上诉人量刑过重。现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公正审理,予以改判。

孙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辩护词

从方律师张振芳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经过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根据现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孙某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定性没有异议。但其具有自首、当庭认罪、部分赃款用于公务开支、客观上为国家减少90多万损失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有初犯、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在犯罪前的十几年内为军队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等酌定量刑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孙某在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到五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20万元!

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它同侵犯人身权利的杀人罪、伤害罪以及侵犯财产的贪污罪、盗窃罪等有明显的不同,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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