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154-0304
17702919049

从方律师 竭尽全力 不负所托

热搜关键词: 陕西刑事律师 西安刑事律师 行政律师 刑事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全站搜索

搜索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 ,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 ,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备案号:陕ICP备2021010950号技术支持:牛商股份(股票代码:830770)百度统计网站地图

在线客服
×

在线客服

  • 企业法律服务
  • 个人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通道

微信二维码

联系电话 400-15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