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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 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保护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对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和执行过程中,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以下均简称股权 )等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 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解释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案外人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管辖问题的批复

为便于当事人诉讼,诉讼中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提起的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之诉,由作出诉中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财产保全法律知识问答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生效裁判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其财产或者争议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以及扣押等保护性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协商,现就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本安排所称“保全”,在内地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包括为确保受威胁的权利得以实现而采取的保存或者预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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