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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 ,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

雇主责任纠纷民事答辩状

      从方律师认为:《民事答辩状》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以反驳原告,进而使得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被法院支持的一种文书。现实中,有代理律师的被告,这种文书都是由代理人替被告撰写。但很多当事人,甚至代理律师都认为《民事答辩状》可有可无。从方律师对这种观点和作法是不认同,我们认为《民事答辩状》是很重要的民事诉讼文书,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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