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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仅适用于2024年7月1日之后发生的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行为。对于2024年7月1日之前股东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引发的出资责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公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精神公平公正处理。本批复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批复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新《公司法》法律问答(四)

公司法规定,如果你没有实缴出资就把股权转让了,那么新进来的股东他不实缴,你就得替他实缴,债权人追上门,你就有承担公司债务的风险。所以在新公司法下,这个实缴就变得非常重要,不管对于转让人来说,还是受让人来说,一定要找到专业的律师,防范好风险,签好相应的协议,保障自己的权利,避免踩坑。 

作为股东,应该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作为股东在日常生活中容易忽略的两个法律问题:第一,股东已经向公司实际出资,但是公司没有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如果说股东的出资没有进入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开具相应票据,那可能会被视为你只是认缴,没有实缴;所以提醒大家,作为股东一定让公司将你的出资款入账,并且要求公司向你开具出资证明,表示你已经出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就规定了你只需在自己的出资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有的股东是将自己的股份已经转让,但是没有去变更工商登记。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股东的身份及股权以登记为准。如果对外出让的股份,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按照法律规定,这个已经完成的股权转让对外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提醒大家,如果说一旦发生了股权变更,一定要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这样才能够切实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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