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154-0304
17702919049

从方律师 竭尽全力 不负所托

热搜关键词: 陕西刑事律师 西安刑事律师 行政律师 刑事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全站搜索

搜索结果

企业合规及劳动法问答21问

公司各股东即便已经作出了有关减资的约定,但当股东未能证明其已履行法定减资程序时,应就其尚未出资的股份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尚未出资的股东不得以公司内部约定来对抗其法定出资义务。因此,最终判决甲继续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既是约定的义务,也是法定的义务。因此,对于减资股东而言,仅仅在公司内部形成关于减资的股东会决议或是其他股东豁免其出资义务的股东会决议是远远不够的。减资股东必须督促公司履行完毕减资程序后,才能真正豁免其出资义务。

康某股权出资纠纷上诉状

一审法院以第三人某公司认可康某的股东身份,且2015年7月康某参加了第三人某公司的“股东会”,康某知悉某公司成立,认定康某系某公司股东的事实,并以此为依据,作出本判决。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进而作出错误判决。公司没有向康某签发股东出资证明书。

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哪些东西可以用来出资,哪些东西不能用来出资?

股东可以实缴出资,可以以认缴,在一定时间内交足出资就可以。只要是能够作价且可以转让的,都可以用来作价出资。虽有价值但不能转让的东西,如劳务、技能、经验、人脉不能用来出资。

民事上诉状(股东出资合同纠纷)

上诉人康某因与被上诉人邹某、第三人某公司出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964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备案号:陕ICP备2021010950号技术支持:牛商股份(股票代码:830770)百度统计网站地图

在线客服
×

在线客服

  • 企业法律服务
  • 个人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通道

微信二维码

联系电话 400-15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