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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辩护词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看守所。依据李某本人及其家属的请求和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从方律师张振芳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仔细研读了《起诉书》(××院公诉刑诉【2019】×号),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认识。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及所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法定要件,被告人李某并非起主要的组织策划作用,充其量算是个积极参与者,即便认定此项罪名,也应在三年以下确定基准刑,并充分考虑以上量刑情节,从轻或减轻处罚,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量刑并适用缓刑。

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看守所。依据李某本人及其家属的请求和委托,**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从方律师张振芳作为李某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李某涉嫌的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特为犯罪嫌疑人李某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辩护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无羁押的必要性。

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贵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看守所。本案经某公安局侦查现已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现根据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委托,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其妻子岳某愿意依法缴纳保证金。从方律师张振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

被指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能争取到缓刑吗?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甘肃省定西市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经该县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9日执行逮捕,羁押于该县看守所。本案由该检察院于2019年1月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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