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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现经过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为方便更多的当事人或法律从业人士查找使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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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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