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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 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 请求权时效期间的批复

你院鲁法经〔1996〕74号《关于赔偿请求权时效期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承运人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托运人、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有关法律未予以规定前, 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正本提单包括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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