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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民商事案件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参照上述法律的规定。国际条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 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查明外国法律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 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民商事案件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适用本安排。刑事案件中有关民事赔偿的生效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亦适用本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

为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就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等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 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现经过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为方便更多的当事人或法律从业人士查找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为规范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商事案件时,向住所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吕富强

执业11年,现为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资深股权律师,企业动态股权律师团队负责人,工信部全国中小企业法律咨询与服务平台专家律师。擅长合伙人动态股权设计、股权激励、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及公司控制权纠纷、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吕富强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良好的个人口碑,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和业界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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