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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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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刑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通知(2013修订)

   为适应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重大修改,依法办理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已于 2013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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