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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借贷,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为名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或者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以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李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余清平律师,受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担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控故意杀人罪的辩护人。一、罪名之辩:李某某涉嫌的罪名是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二、证据之辩:焦某某有重大过错。(二)关于某某军的证言真实性、证明力问题。三、李某某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四、法理分析:疑点证据利益由被告人享有,李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李某某有精神疾病(间歇性精神病人)、自首情节,被害人焦某某有重大过错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在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期间为宜。

故意伤害一审判一年实刑,二审可以改判缓刑吗?

    两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大部分辩护意见,通过当地司法行政机构来评估两名上诉人的社会危险性,得出两人在事发前一直都是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最终判决两名上诉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上诉人宣判当日即被取消监禁,改由社区矫正。上诉人本人及亲属均对辩护律师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

辩 护 词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人的委托,指派***律师在二审阶段担任上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辩护人通过会见上诉人,听取上诉人的供述和辩解,并查阅了案卷资料以及相关法律,经综合分析,辩护人认为,上诉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适用缓刑。特依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上诉,恳请贵院适用缓刑为盼!

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从方律所张振芳律师作为马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而是防卫过当造成的,其主观恶意小,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人马某完全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特请求贵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作出予以取保候审的决定。

关于建议对故意伤害犯罪嫌疑人马某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书

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从方律所张振芳律师作为马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而是防卫过当造成的,其主观恶意小,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马某是否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于某父亲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张振芳律师作为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本案卷宗、会见询问被告人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工作,对本案事实有了系统全面的掌握。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人不持异议,但被告人于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于某判决6个月以上1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宣告缓刑为宜。

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犯罪嫌疑人马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看守所。从方律所张振芳律师作为马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阅卷、研究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式,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有了清晰的了解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人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有坦白情节,且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马某符合缓刑条件,依法应当宣告缓刑。

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我所接受犯罪嫌疑人于某父亲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张振芳律师作为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 33条、第35条、36条之规定依法履行辩护律师职责。××分局已将案件材料移交到贵院审查批捕,作为于某的辩护律师。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主观故意有别于一般的故意伤害行为,其主观恶意小,且能深刻追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39条至144条之规定,本案犯罪嫌疑人于某是否确无逮捕之必要,特请求贵院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能判缓刑吗?

被告人马某在工地上班期间,与当地的村民(被害人)孙某发生争执,孙某父子动手打了马某,且用言语侮辱马某,后马某捡起地上的一根木棍挥向孙某,致使孙某脾脏破裂,后经岷县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岷县公安局遂以马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0月20日对马某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11月3日被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该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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