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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辩护词

我所接受被告人白某儿子的委托,并经过他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张某、白某、马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被告人白某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接受指派后,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仔细研读了《起诉书》,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

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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