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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第一条 指南的目的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下称宽大制度)。为指导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适用上述规定,提高执法机构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经营者申请宽大,根据《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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