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400-154-0304
17702919049

从方律师 竭尽全力 不负所托

热搜关键词: 陕西刑事律师 西安刑事律师 行政律师 刑事律师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全站搜索

搜索结果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扣缴义务人采取第一、二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承诺为纳税人代付税款,在其向纳税人支付税后所得时,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备案号:陕ICP备2021010950号技术支持:牛商股份(股票代码:830770)百度统计网站地图

在线客服
×

在线客服

  • 企业法律服务
  • 个人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通道

微信二维码

联系电话 400-15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