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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采取拆卸、毁坏设备,剪割缆线 ,删除、修改、增加广播电视设备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非法占用频率等手段, 破坏正在使用的广播电视设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以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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