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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现经过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为方便更多的当事人  或法律从业人士查找使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药品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4年9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6次会议、2014年3月1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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