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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有权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等法律关系并存情况下,应当按照何种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先确定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再确定侵权人(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然后根据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相关规定确定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最后再由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承担剩余的侵权责任

责任特征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对产生的具有同一内容的损害赔偿各负全部责任,并因医疗机构、生产者、销售者之一承担责任而使全体责任人的责任归于消灭,并最终归属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或者有过错的医疗机构或者销售者承担的侵权责任形态。

赔偿损害

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原则。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原告的患方应当举证证明损害事实、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三个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时,患方可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不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但仍需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两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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