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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 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 ,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以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为了控制和化解证券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证券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制定本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   现经过收集整理相关法律法规,为方便更多的当事人  或法律从业人士查找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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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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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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