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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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