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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起诉舒某某不当得利一审代理词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某的委托,从方律师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客体不同,所属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构成,三者缺一不可。合作协议》因缺少客体要件不成立,更没有生效,其以《合作协议》作为收受占有使用案涉20万元的法律根据不能成立。一言以蔽之,舒某某收受杨某案涉20万元没有法律根据。

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舒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状

杨某不服西安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2)陕0112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后改判,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20万元,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不当得利的资金占用费。本案存在两个争议大的基本事实:一是,陕西某某科工贸有限公司嘉毅花园(以下简称嘉毅花园)水电安装项目是否存在;二是,被上诉人是否承包了嘉毅花园水电安装工程。

杨某与舒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代理词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某的委托,认为嘉某小区项目与嘉毅花园项目不是同一项目,《承包合同》不能成为舒某某收受占有使用20万元的法律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客体不同,所属的民事法律关系也不同。从法律层面上看,《合作协议》是基于舒某某与甲方(嘉某花园发包方或总包方)之间的嘉某花园项目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承包合同》是舒某某基于嘉毅小区项目而与工贸公司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舒某某没有证据证明嘉毅花园自始存在,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杨某与舒某不当得利二审代理词

上诉人杨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合作股份协议》因缺少客体要件,该合作协议没有成立,更没有生效,《合作股份协议》不能成为舒某某收受占有使用20万元的法律根据。舒某某以未成立、未生效的《合作股份协议》作为收受20万元合作工程项目质保金的法律根据,理所当然不能成立。

不当得利纠纷一审代理词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杨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被告舒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不当得利纠纷二审代理词

陕西从方律师事务所余清平律师接受上诉人杨某的委托和律所指派,担任上诉人杨某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现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法规,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不当得利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杨某因与被上诉人舒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2)陕0112民初35736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获二审径行改判的不当得利案例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的二审改判率极低。我国淄博法院曾发出书面提示书,告知当事人二审改判率为5%左右,该法院表示,数据统计真实。该事件一度成为热搜,我国司法现状可见一斑,二审改判亦成为金牌律师的标杆。

不服不予立案上诉状

西安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杨某诉舒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杨某提出上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舒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1年8月18日杨某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以上诉人提交的《收条》中的备注(××水电工程质保质证金)为由,认定杨某诉舒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作出(2022)陕××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受理杨某诉舒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上诉人认为,一审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一审裁定还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登记立案规定》)的关于登记立案形式审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与《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登记立案制度改革意见》)登记立案制度的精神相悖。一审裁定书应依法予以撤销,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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