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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 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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